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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: 卫生部公布全国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名单,共46家北京只有4家
批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开展体外受精-胚胎移植、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。 批准北京妇产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-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。 批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-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。 批准北京协和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-胚胎移植技术。
试管婴儿即体外授精后再移植到子宫内的技术,说起来容易,但操作起来就不那么简单了,通常须具备如下条件:
① 必须准确判断母体排卵时间,并安全无损伤的获取成熟卵子。 ② 必须创造一个适合卵子和精子在体外能够很好结合与成活的条件,也就是要体外授精并孕育三天左右。 ③ 必须准确无误地把授精卵重新种植到母体的子宫内膜上。其中任何一步都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。
体外授精与胚胎移植的条件:
① 女方年龄小于40岁,身体健康且能妊娠。 ② 女方子宫腔基本正常,子宫内膜有生理性周期变化。 ③ 男女双方无精神病史。 ④ 盆腔有炎症粘连者应做腹腔镜检查,至少有一侧卵巢顺利采卵。 试管婴儿的步骤 1、控制性超排卵 2、监测卵泡 3、取卵 4、取精 5、体外受精 6、胚胎体外培养 7、胚胎移植 8、胚胎移植后补充黄体酮 9、胚胎移植后第14天验晨尿确定是否妊娠 10、妊娠后14天,B超检查胎儿数及胚胎着床部位 控制性超排卵: 由于自然月经周期的长短因人而异,同一患者不同周期也存在差异,所以不易安排取卵时间,而且自然周期中只有一个优势卵泡发育,受精后只能形成一个胚胎,而移植一个胚胎的妊娠率是很低的。所以需要采用控制性超排卵来增强与改善卵巢功能,以达到不受自然周期的限制、获得多个健康卵子的目的,提供多个胚胎移植,并尽可能使黄体发育与子宫内膜功能同步。控制性超排卵一般是先用GnRHa使体内FSH和LH降调,再施与HMG或FSH排卵药物,刺激卵巢中的卵泡成长,依据患者对药物的反应性调整药物使用剂量,患者的年龄及药物的使用剂量不同,所获得的卵子数亦不同。 监测卵泡: 为评价卵巢刺激效果与决定取卵时间,须利用阴道B超来监测卵泡大小,并配合抽血检查E2值 (雌激素),调整用药量。当二至三个以上的卵泡直径大于1.8cm,且1.4cm以上的卵泡数与E2值相当,便可注射人绒毛促性腺激素(hCG),促使卵泡成熟。在注射hCG后34~36小时取卵。 取卵: 最常用的取卵方式是在的局部麻醉下,经阴道B超引导,将取卵针穿过阴道穹窿,直达卵巢吸取卵子,并立即在显微镜下将卵子移到含胚胎培养液的培养皿中,置37 °C的培养箱中培养。 取精: 精子取出的时间与取卵的日子为同一天。取精前洗净双手,用手淫法留取精液。所给的小杯是无菌的,留取时不要触摸杯缘及杯内。取出的精液采用上游法或Percoll密度梯度离心法处理。 体外受精: 取卵后4~5小时将处理后的精子与卵子放在同一个培养皿中,共同培养18小时后,可在显微镜下观察受精情况。若精子质量太差,无法自然受精,则必须以显微注射法强迫受精 (参考卵细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授精)。 胚胎移植: 受精卵在体外培养48~72小时可发育到8~16细胞期胚胎。此时依据患者的年龄、曾经怀孕与否及胚胎的质量,决定移植胚胎的数目,多余的胚胎可冷冻保存。胚胎移植一般不需麻醉。目前多在受精后2~3天移植胚胎,我所采用的是受精后3~5天胚胎移植。推迟胚胎移植的时间,对体外培养的条件要求就越高,但推迟移植时间更符合妊娠生理,同时也可通过自然筛选淘汰劣质胚胎,可提高妊娠率,降低多胎率。 胚胎移植后补充激素: 目前我们多采用注射法给予黄体酮支持黄体。如果确定妊娠,则改用hCG继续补充到怀孕10周。 胚胎移植后14天,可由验尿或抽血确定是否妊娠。
试管婴儿是把精子和卵子分别取出,在体外受精、发育成胚胎后再移植回子宫使女方妊娠。目前试管婴儿主要有以下几种,通常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: (一)体外受精-胚胎移植(IVF-ET,俗称第一代试管婴儿),主要针对女性因素不孕。适合于: 1.女方各种因素导致的精卵运输障碍。 2.排卵障碍。 3.子宫内膜异位症。 4.男方少、弱精子症。 5.不明原因的不育。 6.免疫性不孕。
(二) 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(ICSI,俗称第二代试管婴儿),主要针对严重男性不孕。适合于: 1.严重的少、弱、畸精子症。 2.不可逆的梗阻性无精子症。 3.生精功能障碍(排除遗传缺陷疾病所致)。 4.免疫性不育。 5.体外受精失败。 6.精子顶体异常。 (三)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(PGD,俗称第三代试管婴儿),适合于: 单基因相关遗传病、染色体病、性连锁遗传病及可能生育异常患儿的高风险人群等。 (四)赠卵试管婴儿,适合于: 1.丧失产生卵子的能力。 2.女方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携带者或患者。 3.具有明显的影响卵子数量和质量的因素。 试管婴儿禁忌症: 1. 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、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、性传播疾病。 2. 患有《母婴保健法》规定的不宜生育的、目前无法进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。 3. 男女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。 4. 男女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、毒物、药品并处于作用期。 5. 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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